自然状态是启蒙运动时期某些哲学家特别流行的一种思想,特别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年)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年)。它指的是人类联合起来组成正式社会之前的一种存在状态。建立正式社会之后,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了某些个人权利,转而支持集体政府。
尽管从古至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家们都在思考,在社会形成之前,人类可能是如何互动的,但也有很多思想家,特别是大卫.休谟(1711-1776 年),认为自然状态从未存在过,它只是一种人为的建构,目的是便于讨论公民在当代政治社会中应维护哪些权利。尽管如此,自然状态的观点仍可用于对比特定政治制度的好处,并说明公民为何应遵守公民的要求,因为替代方案可能是混乱,或至少是一个不如当前理想的社会。简而言之,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可能享有或不享有哪些权利(例如财产权)影响了政治当局应如何处理这些权利,特别是体现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自然状态在许多不同哲学家的体系中都有体现,但有三位哲学家的体系尤为突出。下文将探讨这三种体系: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可以说创造了一些关于自然状态的最独特、最令人难忘的论述。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只关心一件事,那就是自我保护。他们有食物和住所等基本需求,但也有财富和荣誉等次要需求,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获得这些东西,即使在此过程中其他人必须遭受痛苦。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持续不断的竞争,最终导致战争不断(或霍布斯更具体地定义为永久的暴力威胁)。他对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悲观看法概括为一句名言:"人的生命是孤独、贫乏、肮脏、野蛮和短暂的"(《利维坦》,第 13 章)。关于霍布斯的悲观主义,或许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的人生经历包括在英国内战(1642-1651 年)的动荡中成长。
霍布斯认为,人类无情的利己主义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政治权威,他称之为 "利维坦"(取自《圣经-约伯记》中的海怪),这也是他 1651 年出版的最著名作品的书名。霍布斯设想的这个最高权威是一个绝对君主,他将以所有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每个人都遵守社会规则。因此,即使对霍布斯来说,人类也有希望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共同生活,尤其是考虑到另一种选择就是自然状态下肆虐的战争。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人类订立了社会契约或 "盟约",即集体承诺遵守某些行为规则。他们放弃了某些个人自由,从而可以享有其他自由和人身安全。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不是公民与统治当局之间的契约,而是公民自己之间的契约(其他思想家将社会契约的概念扩展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批评霍布斯自然状态观点的人指出,他对人性的悲观看法相当极端,也许是不正确的(勒内.笛卡尔就是这样一位批评者)。霍布斯还反对将宗教作为良好行为和良好公民的道德指南。因此,他对人性的看法让许多基督徒感到不满,因为这种看法抹杀了教会的重要作用,并暗示上帝是一个无能的造物主。另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如果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糟糕,那么政治机构就有更大的义务提供一个更公平、更安全的社会,让人们在其中生活,这种义务可能比霍布斯所允许的更大。否则,公民,或者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人,也许回到自然状态会更好。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一位对人性持更积极看法的思想家。
洛克的自然状态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 1689 年出版了《政府论》(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一书。洛克在此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能够通过遵循 "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引自 Popkin, 77)这一普遍法则而共同努力。洛克承认人类的行为本质上是利己的,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相信自然的自我约束和理性的运用会发挥作用,这两者都能确保每个人追求共同利益。简而言之,人性本善。
同样,与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人们聚集在一起,离开自然状态,形成社会契约,建立一个能够最好地保护他们权利的政府,只有民主政体才能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某些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因此,如果不损害共同利益,任何政府都不应干涉或取消这些自然权利。此外,由于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权利,因此每个人在政治社会中也应享有平等权利。
洛克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看法直接影响了他对政府职能的思考。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服务。任何不履行职能的政府都会被推翻。为了避免政府变成专制政府的真正危险,行政(君主)、立法(议会上院和下院)和联邦(处理外交政策)之间应该分权。第四个部门是司法部门,负责惩罚任何违法者。政府应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良好行为,激发人们行善的天性。
其他思想家也对自然状态的理念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在寻求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方面。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或许是这些哲学家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位,他提出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模式,即促使政治社会本身创造某些动机和权利。
卢梭的自然状态
1755 年,卢梭发表了《第二讲演集》。在这本书中,卢梭探究了社会明显不平等的根源。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全原始的,在那里没有财产所有权、骄傲和嫉妒这些东西,因为这些东西只是在人类开始形成社会时才出现的。卢梭直接回到类人猿(因此间接地提出了一种进化论),来看看是什么出了问题。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平等的,有两种基本本能: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他人的怜悯。随着人类聚集在更加复杂的社会中,他们的道德水平也随之下降。对自身利益和财富的追求占据了上风。卢梭说:"第一个想到圈地并宣称这是我的人,并发现有人天真的相信了他,他才是真正创立了文明社会的人。”(Hampson, 210)。
卢梭认为,社会已经变得如此腐败、不平等和道德沦丧,他甚至认为许多人回到自然状态会更好。他说,文明的人类是不快乐、自私和不自由的。这种消极的观点可能源于卢梭自己的生活经历和对孤独的喜好。他曾经说过 "我从来没有真正适应过文明社会,在那里除了刺激、义务和责任之外什么都没有,而且......我独立的天性总是让我无法接受任何想要与人共处的人所需要的约束"(Gottlieb, 232)。就连这位哲学家的房子也被称为 Ermitage,一个隐士的居所。
卢梭确实带来了希望。他在 1762 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建立更公平社会的计划。卢梭理想中的政府致力于限制过度的不平等(他承认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人们必须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聚集在一个社群中,相互之间形成社会契约,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利益。当人们的普遍意志可能无意中犯错时,需要法律和强有力的政府对其进行引导,需要对人们进行教育以减少其为自身利益行事的倾向,还需要保护财产这一社会创造物。在卢梭看来,普遍意志是一种妥协,个人牺牲完全的自由来实现次优选择:限制自由,以避免出现完全没有自由的情况。无论最终的普遍意志是什么,那都是正确的。正如一些批评家所指出的,这样做的后果是卢梭的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国家实际上可以强迫人们获得自由。
遗产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哪些权利的哲学讨论影响了关于政府应保护哪些权利的观点。这不仅体现在理论上,也体现在实践中。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美国,当时 13 个英国殖民地宣布独立,并于 1789 年制定了自己的全新宪法。这部宪法以及《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思想都受到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关于自由与幸福的思想的启发。
自然状态的思想一直在影响着哲学。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 年)和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 年)都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无用的建构,因为他们认为人性是社会的产物,甚至比卢梭更甚。然而,自然状态确实吸引了一些 20 世纪的哲学家,无论是作为一种理念本身,还是作为一种假设情况,它都能更清楚地说明公民在政治社会中应该和不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年)就是采用后一种方法的著名思想家。
在 1971 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试图通过研究正义的原则是什么,以及这些原则如何吸引刚刚走出自然状态的人(尽管他否认这样的事情曾经存在过),来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社会模式。换句话说,如果现在的社会模式突然消失,所有权利突然不存在,我们将如何决定应该恢复哪些权利,以建立一个新的、更公平的社会?因此,罗尔斯将自然状态的概念(他称之为 "无知的面纱")作为一面假想的镜子,用来反思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应该确立哪些权利。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之前的任何哲学家,都未能亲眼目睹他们的思想被完全付诸实践,而且我们都清楚地意识到,我们的社会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随着新的权利问题(如拥有武器的权利、性别权利或安乐死的权利等)的发展,未来的思想家们似乎很可能会回到自然状态的理念上来,以帮助澄清究竟什么是公民权利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