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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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Mark Cartwright
翻译,由Jinfeng Zhang翻译
发表于 02 February 2024
其他语言版本: 英语, 阿拉伯语, 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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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rumbull (by John Trumbull, Public Domain)
独立宣言
John Trumbull (Public Domain)

社会契约是哲学中的一个理念,在过去某个真实或假设的节点,人类离开自然状态,相互达成协议,共同组建社会,明确他们将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被治理。社会契约旨在通过建立基于同意的权威来改善人类状况,这种权威保护某些权利,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尽管有些哲学家否认此类事件曾经发生过,但这个理念对一些思想家颇具吸引力,尤其在启蒙运动时期,被视为一种为公民参与进行辩护,宣扬一种政府类型优于另一种政府类型优势的方式。

自然状态

公民联合起来形成社会契约的想法涉及到对人性的审视,以及人们在达成这种协议之前处于何种状态。这种前社会状态通常被称为自然状态。当人们决定脱离自然状态,在遵守某些规则、保障某些权利的同时进行自我管理时,社会契约就产生了。公民可能不得不放弃某些个人自由,以便享有其他自由和个人安全。

虽然自古以来就有哲学家提出过这种思想,但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思想纳入其哲学体系的是三位启蒙思想家: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年)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年)。这些思想可能从未在实践中实现过,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仍然是有用的建构,有助于讨论公民在当代政治社会中应维护哪些权利以及政府应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还有助于讨论人性,进而影响到讨论什么样的政府才是必要的。

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权利必须在社会契约中得到保障,并且永远不能取消。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只关心一件事,那就是自我保护。霍布斯说,由于人们总是担心别人会伤害自己,因此人们会先发制人,先伤害别人。这种倾向导致了持续不断的战争状态,霍布斯更具体地将其定义为永久的暴力威胁。他对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悲观看法概括为一句名言:"人的生命是孤独、贫乏、肮脏、野蛮和短暂的"(《利维坦》,第 13 章)。因此,人类必须团结起来,组成社会,以避免这种可怕的状态。公民们同意在他们自己之间(而不是在他们自己和政府之间,这是另一个概念)缔结 "盟约"。他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绝对自由,以获得更大的保护。人民必须将自己的自由意志交给国家。

Leviathan Frontispiece
《利维坦》卷首画
Abraham Bosse (Public Domain)

霍布斯认为,人类无情的利己主义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政治权威,他称之为 "利维坦"(取自《圣经-约伯记》中的海怪),这也是他 1651 年出版的最著名作品的书名。霍布斯设想的这个最高权力机构是一个绝对君主,它将以所有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每个人都遵守社会规则。霍布斯认为,君主制优于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主张将君主的权力限制在政治和法律事务上,但他不主张君主干预艺术等其他领域。因此,即使对霍布斯来说,也希望人类能够在相对和平中共同生活,特别是考虑到另一种选择是自然状态下肆虐的战争。

像大卫.休谟这样的哲学家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或社会契约存在过。

霍布斯的批评者指出,他对人性的看法过于悲观,自然状态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糟糕,这意味着政治体制有更大的义务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公平、更安全的社会,这种义务可能比霍布斯所允许的更大。还有人指出,无论如何,这一切都是虚构的。还有人怀疑,如果人类真的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利,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订立社会契约,甘愿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呢?霍布斯确实说过,有些权利是绝对不能放弃的,例如,如果君主要求公民伤害自己的身体或在法庭上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公民可以拒绝。贵族们不喜欢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因为它将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置于平等的地位。另一个持批评态度的群体是基督徒,他们不喜欢霍布斯坚持宗教机构无权干涉政治。最后,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指出,在专制统治者的统治下,一些人的生活,尤其是少数群体的生活,与自然状态下的生活相比没有任何改善。这位批评家就是约翰.洛克。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 1689 年出版了《政府论》(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一书。洛克在书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能够通过遵循 "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引自 Popkin, 77)这一普遍法则而共同努力。虽然人类是自利的,但洛克认为我们有一种天然的自我约束。我们还用理性来确保每个人都追求共同利益。洛克也不同意霍布斯的观点,即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任何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他热衷于在社会契约中保护这一权利。攻击、减少或移除一个人的财产等同于攻击这个人,这就是为什么洛克还将生命权和自由权纳入 "财产 "这一总括术语的原因。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权利必须在社会契约中得到保障,并且永远不能被收回(除非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此外,由于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每个人在政治社会中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Title Page of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政府论》封面
Unknown Photographer (Public Domain)

洛克认为,由于人民自愿订立社会契约,政府的职能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服务。政府由人民创建,经人民同意,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因此个人比机构更重要。洛克并不像霍布斯设计的那样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他认为 "人民 "应该统治政府,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比君主或少数精英集团统治的政府更不可能导致专制统治。任何不履行职能的政府都可以被合法推翻,并制定新的社会契约。为了避免政府变成专制政府的真正危险,行政(君主)、立法(议会上院和下院)和联邦(负责外交政策)三权分立。第四个部门是司法部门,负责惩罚任何违法者。政府应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良好行为,激发人们行善的天性。洛克呼吁宽容宗教观点(天主教徒除外,因为他们宣誓效忠外国势力,即教皇),因为宗教与公民的角色无关。

洛克的许多思想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但他的著作确实受到了一些批评,除了同样针对霍布斯的批评之外,还有人认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只是想象出来的。洛克的体系似乎仍然没有保护少数人,这意味着他们也可能回到自然状态。在权利方面,一些思想家指出,权利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有时,这些权利一定会产生冲突(例如,我拥有一件危险武器的财产权,而这件武器日后可能会被滥用,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有些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附带条件的。那么,争论的焦点就应该是某些权利到底附带哪些条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在 1755 年的《第二讲演集》中研究了社会明显不平等的根源。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全原始的,在那里没有财产所有权、骄傲和嫉妒,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在人类开始形成社会时才会出现。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的、平等的,有两种基本本能: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他人的怜悯。当人类聚集在一起形成更复杂的社会时,他们的道德感也随之下降。对自身利益和财富的追求占据了主导地位。社会腐败、不平等、道德沦丧。文明社会中人类是不快乐、自私、不自由的。这一切使得人类的前景相当暗淡。

卢梭确实带来了希望。他在 1762 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建立更公平社会的计划。在卢梭的理想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应该出卖自己,富人也不应该收买他人。他理想中的政府关注的是限制过度的不平等(他承认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人们必须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聚集在一个社区中,并在彼此之间形成社会契约,这个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共同利益。

Jean-Jacques Rousseau, 1766
让-雅克. 卢梭,1766
Allan Ramsay (Public Domain)

卢梭认为,贵族政府,或者更准确地说,精英政府(因为他不同意贵族世袭)要好于君主制(君主制可能变得专制)或民主制(民主制会受到派别的困扰)。卢梭理想中的政府不是代议制政府,因为他认为执政者应该由选举产生,但只是为了执行行政任务,这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公共意志(以某种不明确的方式)选择对整个国家最有利的事情,而治理者只是将公共意志付诸实践。卢梭以这种方式将主权与政府分开。

因此,普遍意志的理念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至关重要。当人民的普遍意志可能出错时,就需要法律和强有力的政府来引导。在卢梭看来,普遍意志是一种妥协的结果,在这种妥协中,个人牺牲了完全的自由,以实现次优的选择:限制自由,以避免出现完全没有自由的情况。因此,普遍意志不仅仅是每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整个社会的最佳利益。例如,如果被问及希望缴纳多少税率,大多数人会选择尽可能少的税率,甚至是 0%。然而,这种税率会使国家无法运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意愿是实施最佳税率,以提供所需的国家服务。对卢梭来说,这种方法的逻辑结论是,无论公共意志是什么,那就是正确的。正如一些批评家所指出的,这种无懈可击的后果是卢梭的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国家实际上被允许强迫人们获得自由。卢梭解释说,这并不像听起来那么糟糕,真正的情况是国家在教育其公民变得自律,从而获得自由。那么,政府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教育人民,减少他们只是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事倾向。

政府的第三个作用是保护财产,对卢梭来说,财产是社会的不公平的产物。财产也许是在自然状态下非法获得的,现在却受到法律的保护。卢梭认为这对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社会契约更有利于社会中的富人。与洛克一样,卢梭指出,如果公民处于过于不利的地位,那么他们有权推翻政府,因为社会契约已经被破坏。因此,社会契约远非完美无缺,但其他哲学家对这种契约的理念提出了更为严厉的反对意见。

遗产与批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哪些权利的哲学讨论影响了关于政府应保护哪些权利的观点。这不仅体现在理论上,也体现在实践中。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美国,当时 13 个英国殖民地宣布独立,并于 1789 年制定了自己的全新宪法。这部宪法以及《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思想都受到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关于自由和幸福思想的启发。另一群受到关于社会契约和通过普遍意志建立政府新思想影响的革命者是法国大革命(1789-1999 年)中的反叛者。社会契约理论一直对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政治理论产生着巨大影响。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1789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
Jean-Jacques-François Le Barbier (Public Domain)

社会契约的理念一直受到严厉批评。大卫.休谟(1711-1776 年)和杰里米.边沁(1747-1832 年)等哲学家不相信存在自然状态或社会契约。休谟指出:

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政府,或有任何历史记录的政府,最初都是建立在篡夺或征服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基础上,并没有假装得到人民的公平同意或自愿服从人民。(Gottlieb, 130)

其他思想家,如伏尔泰(1694-1778 年)、孟德斯鸠(1689-1757 年)、詹巴蒂斯塔.维科(1668-1744 年)和亚当.弗格森(1723-1816 年)都认为,社会契约思想已经失效,因为人类不可能脱离某种社会而存在,最基本的社会形式就是家庭。一些社会契约论者可能会反驳说,他们实际上并不是在暗示自然状态这种东西曾经存在过,而只是在利用这种思想和社会契约思想来宣传他们对最好、最稳定的政府类型的看法。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年)正是以这种假设的方式来看待社会契约的,他指出:"我们决不需要假定这种契约......实际上是作为事实存在的......它......仅仅是一种理性的观念,但却具有毋庸置疑的现实意义......[它]是检验每项法律是否正确的标准。 (Gottlieb, 132).

休谟还提出了其他批评意见。首先,即使公民之间曾经签订过社会契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人应该受到这种协议的约束。因为,这样的契约 "如此古老,又被千百次的政府和王子更迭所湮没,因此不能认为它在今天仍具有任何权威性"(Gottlieb, 131)。洛克等人反驳说,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决定留在自己出生的国家,那么他就同意了这个国家的政府。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 年)指出,将 "同意 "定义为 "不反对不同意见",这一论点相当薄弱,这意味着,如果你在睡觉时被带到船上,然后船驶向大洋彼岸,那么即使你无处可去,你也同意留在那里。相反,休谟更倾向于使政府机构合法化,而不是通过想象公民过去与它们的特定协约,而是通过这些机构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而成为既定惯例这一事实。休谟对社会契约的第二点批评是,他不认为一个失败的政府有理由让公民反抗或推翻它。

社会契约思想在 19 世纪逐渐失宠。边沁(Bentham)认为,社会契约完全分散了对法律价值的其他研究(在他看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才是主要标准)。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1844-1900 年)认为,所有统治者都是攫取权力,而不是心甘情愿地给予权力。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 年)和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 年)等哲学家认为,自然状态以及社会契约都是无用的建构,因为他们认为人性是社会的产物,这是社会生物学所确立的事实。然而,其他思想家,尤其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年),仍然认为至少社会契约的假设概念(罗尔斯称之为 "原初立场")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可以想象一个公正、理性的公民,如果他们可以选择,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些法律会如何影响他们,他们会选择支持哪些权利和政治制度。此外,社会契约思想对于解决人们持续关注的以下问题仍然有用:在同一个社会中,具有不同目标的公民如何协调;当多数人可能只寻求保护自己时,少数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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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解答

简单地说,什么是社会契约?

简单地说,社会契约就是公民就他们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应如何管理他们达成的协议。有些权利可能需要放弃或妥协,以便所有公民都能得到保护。对一些哲学家来说,社会契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民对社会契约和政府的同意。

社会契约思想的作用是什么?

社会契约思想的作用在于反思公民应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哪种形式的政府最能保障这些权利。该理论还能告诉我们,何时更换一个失败的政府是合法的。

关于译者

Jinfeng Zhang
张金峰是本土中国人,拥有国际关系和国际商务硕士学位,对历史有着浓厚的兴趣。从事翻译工作多年,喜欢旅游和了解不同文化。

关于作者

Mark Cartwright
马克是一位全职作家、研究人员、历史学家与编辑,他对艺术、建筑,以及研究所有文明共有的思想尤为感兴趣。马克拥有政治哲学硕士学位,目前担任WHE出版总监一职。

引用本作品

APA 风格

Cartwright, M. (2024, February 02). 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J. Zhang, 翻译). World History Encyclopedia. 取自 https://www.worldhistory.org/trans/zh/1-22620/

芝加哥风格

Cartwright, Mark. "社会契约." 翻译 Jinfeng Zhang. World History Encyclopedia. 最后修改 February 02, 2024. https://www.worldhistory.org/trans/zh/1-22620/.

MLA 风格

Cartwright, Mark. "社会契约." 翻译 Jinfeng Zhang. World History Encyclopedia. World History Encyclopedia, 02 Feb 2024. 网络. 07 Sep 2024.